法条规定
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未来应收账款可以叙作保理业务,但是实践中,未来应收账款由于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给保理业务的风控造成了较大压力,尤其在面对如战略采购协议、年总量订单等未来应收账款基础合同时,如何通过风控实现保理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成为重中之重。那么,应当如何确定未来应收账款是否适格叙作保理业务呢?
建议从“合理可期待性”及“相对确定性”两个维度对
未来应收账款进行考察。
1、合理可期待性
以未来应收账款的基础法律关系标准进行区分,可将未来应收账款划分为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和无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前者如存在真实可靠的连续性买卖合同而产生的未来应收账款,后者如仅签订战略合作意向协议产生未来应收账款。因此,基础法律关系已经形成、使法律关系相对方能够产生合理的期待权的,即具备“合理可期待性”。而在仅产生“战略型”未来应收账款的场合,由于基础法律关系对各方当事人的约束力较弱甚至不产生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并不因此而形成合理的、稳定的期待权,则该种未来应收账款不具备合理的可期待性,也就不适格叙作保理业务。
2、相对确定性
未来应收账款的“相对确定性”实际上是抽象的说法,可以从基于该法律关系产生的未来应收账款是否已经具备了相应的“财产价值”方面来进行判断。因此,在实践中,在上述具备“合理可期待性”的基础上,通过判断该未来应收账款已形成了必要的履行要件,如是否具备确定的交易对手、交易标的、债权性质等来确定该未来应收账款是否具有相对确定性。同时,在叙作保理业务过程中还要通过对保理融资还款的来源以及账期对应等方面对相对确定性进行持续性判断和观察。
总结
对未来应收账款叙作保理业务,需要采取调查了解商业惯例、合理的市场预测或其他切实可行的尽调方式,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可期待性和确定性进行综合研判,慎重确定未来应收账款是否适格叙作保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