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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民法典》-- 债权转让中的从权利转让问题

发布时间:2020-09-24 13:21
法条规定: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债权解读

与《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相比,本条增加了第二款,明确了在债权转让中即使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主债权的从权利转让也不受影响,与主债权一同转让。所以,本条除强调了主债权转让,从权利一并转让的原则外,还特别规定了即使未进行登记变更(如抵押权或质权)或转移占有(如质权),仍然由债权受让人享有从权利。

然而,从实践层面看,在受让人受让了主债权后,相应地成为相关从权利的权利人,但是由于未实际转移占有,或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此种情况下不排除原债权人出现道德风险的可能性,最终导致担保权利落空。该种情况特别在动产质押、保证金质押等情形中,多有发生。因此,在债权转让中,涉及到从权利转让的,应当在各方配合度较高的情形下,变更相关登记及或转移占有才更为稳妥,更加有利于债权受让人的权利实现。


总结

在债权转让中,应严防原债权人出现道德风险,从而影响从权利的行使,应当及时办理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转移占有,使从权利转让更加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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