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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民法典》— 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0-09-14 13:16

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完善


解读《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出台的背景

十九大以来,国家确立了“房住不炒”的宏观调控政策,之所以如此设计,均是因为租赁合同的稳定与民事主体关系重大。我国民法典确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既是对民事主体现实需求的回应,同时也保护承租人利益。依据租赁合同产生的“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相关制度,以及民法典确立的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原则,均使得承租人通过合同方式形成了以特定租赁物为中心的生活生产活动,建立了较为稳定的联系、预期,在一定意义上保障了承租人的利益。


什么是承租人优先承租权?

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结合我国民法典的该条规定来看,优先承租权是一项期待权,它成立于租赁关系开始时,发生于租赁合同届满之日。优先承租权不是一项法定权利,而是基于租赁合同约定产生的约定权利,是一种附限制条件的物权,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


如何行使优先承租权?

首先,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行使时间要在租赁合同开始之后,租赁期限届满之前。

其次,承租人要有继续使用租赁物的意愿,并且有继续使用租赁物的行为。

再次,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上述行为没有提出异议,但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

结语:出于对所有权人利益的保护,民法典在确定优先承租权时强调了“同等条件”。“同等条件”的设置是民法典在所有人和承租人之间进行利益衡量后的制度设计。“同等条件”应该包括租赁价格、支付方式、租赁期限、承租人的信用状况等。

同时,建议在未来租赁合同中约定或者写入“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的条款,这一事先的风险分配机制是民事主体意思自治、行使权利的一种表现,应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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