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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律师》I 民法典对金融法治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1-01-26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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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以平等主体间的一切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其内容丰富,体系完整,具有十分重大的价值。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民法典不仅调整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也调整经济法律关系,肩负着经济发展与维护经济安全的使命,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金融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一部分,民法典将会对我国金融市场、金融法治产生重大影响。


一、民法典与金融法的关系


  

我国实行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市场经济不是野蛮成长的,需要受到法律的引导和规制。

(一民法典与金融法的联系

本质上来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金融市场同样需要遵守法律。金融法的发展是建立在基本的民法关系之上,二者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一方面,金融市场与金融法的发展必然受到民法规则的规制和约束;另一方面,民法典的编纂颁布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法产生了重要影响,为未来金融市场和金融法的发展提供了指引和方向,产生了许多积极影响。

(二)民法典与金融法又具有明显的区别

1.二者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

民法典是私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金融法更倾向于公法的范畴,调整不平等主体间的关系,规范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关系。民法本质上是保护平等主体同等的权利,具有稳定性和延续性。金融法调整的是金融关系,需要调整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与平衡,给予不同市场主体以不同的保护力度。金融法还未法典化,其法律体系纷繁复杂,近年陆续出台许多金融法规,且随着经济社会结构的变化而变化,稳定性较弱。

2.调整手段不同,公权力介入程度不同

民法典保障公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自由平等竞争,是从微观层面调整人的行为,公权力介入程度较低。金融法是调整金融交易和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相比民法,其具有明显的宏观调控性,其需要从国家金融发展的角度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其调控既有宏观的,又有微观的,对金融市场可以施加直接和间接的影响。金融法相比民法典对经济的调控作用更强,公权力介入的程度较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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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金融法治的发展现状


  

为了适应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的金融监管和金融法治体系也在不断优化,金融监管更加专业性和有效性,金融法治体系也不断完善。

(一)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金融法治调控体系

1948年12月1日,伴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和迎接新中国的诞生,人民银行在河北石家庄宣布成立。1979年,国家外汇局成立,由人民银行管理。1983年,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履行宏观调控、金融监管、金融服务等职责。1992年,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成立,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并入中国证监会,同年中国保监会成立。2003年,中国银监会成立。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监管协调进一步强化。2017年召开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统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加强宏观审慎管理,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由人民银行承担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职责。2018年,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实现职能整合,组建中国银保监会。在这一金融法治监管体系中,除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外,证监会系统、银保监会系统以及各地金融监管局等行业性、地方性金融机构也是系统的有效组成部分。目前形成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统筹抓总,“一行”“两会”“一局”和地方分工负责的金融监管架构。

(二)建立了金融法律制度规范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法律关系,维护一国金融体系安定与稳健,保障本国金融市场有序运行,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在我国没有以“金融法”来命名的单独的某个法律。涉及金融类的具体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业的名称来命名。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目前我国现代金融法治体系基本形成,建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期货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基础金融法律为核心,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重要内容的金融法律制度框架。出台了《票据法》《反洗钱法》《金融统计管理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存款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此外,还建成了全国集中的金融统计信息系统,建立了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现行金融法律制度结构基本合理、体系较为完备,为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支持经济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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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典对金融法治的影响


  

法律是金融市场的基石,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的修订颁布将对金融市场,金融法治产生重大影响,对于促进金融市场发展、保障金融安全、完善金融法治都具有重要作用。下文简单选取民法典的几点修订内容探讨对金融市场、金融法治的影响。

(一)流质条款不再无效,仅就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修改条款: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影响:针对流质条款,民法典不再坚持物权法的无效认定规则,而是采取类似担保物权的处理方式,即可就抵质押财产进行优先受偿,既考虑了抵押权人一方合法利益,又平衡了抵押人抵押时的相对弱势地位。这既有利于简化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降低权利实现的成本,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私法自治,促进抵押权、质权担保功能的充分发挥。流质条款规制模式的软化在世界范围内已渐成趋势。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承认当事人意思自治之下流质协议的效力,不但不会损害社会公平,反而更加有助于市场经济的活跃发展。

(二)设定抵押权后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需抵押权人同意

修改条款: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影响:民法典删除了抵押物的转让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规定,承认了抵押财产的自由流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即抵押财产是设有抵押权负担的财产,抵押财产进行转让时,抵押权随着所有权的转让而移转,取得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在取得所有权的同时,也成为抵押人,负有抵押人所负担的义务,受到抵押权的约束。担保物权的演进为金融行业发展和创新提供指引和帮助,金融行业发展也会受到担保物权规则的约束限制,二者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影响。在金融市场中,会涉及到动产、不动产的抵押,允许抵押物转让会提高抵押财产的流动性,激发市场活力,但同时会增加抵押权人所承担的风险。

(三)明确禁止高利放贷行为

修改条款: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影响:民法典延续了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观点,严厉禁止高利放贷。在金融市场中,开展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等涉及借贷类业务时,一部分个人和机构非法高利放贷,谋取巨大利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高利放贷的肆意扩张不利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因此对于高利放贷必须严厉禁止,依法打击。

(四)明确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属于要约邀请

修改条款: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影响:民法典将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以列举方式增加到要约邀请的范围,明确了其要约邀请的性质。在金融市场中,开展证券承销、产品募集等业务时,离不开要约邀请。双方一旦作出承诺,即受到协议的约束。在证券承销、产品募集等业务时,需审慎审核出具相关募集或宣传材料,避免因内容不当导致权益受损。

(五)保证责任约定不明默认推定保证类型为一般保证

修改条款: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影响:民法典改变了保证责任约定不明时的认定规则,由连带保证直接修改为一般保证。在金融业务中,金融机构往往是债权人,而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责任,对于债权人实现债权有着巨大的差别。一般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即只有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并且经过强制执行之后,仍然不能实现债权情况下,才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金融机构在签订保证合同条款时,需要注意保证方式的约定,否则将被推定为一般保证。这一修订有益于保护保证人的权益。在金融市场中,对债权人、债务人平等对待,才能构建公平的金融市场环境。

(六)明确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及要求

新增条款: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影响:民法典对于个人信息保护也是重视有加,专门设置八个条款规定个人信息保护及禁止性规则。伴随着互联网高速发展,金融科技也日新月异,大数据运用逐渐广泛,个人信息容易受到泄露、转卖等。个人也会经常接到各种金融机构的业务推荐电话,非常烦扰。中信银行泄露客户银行账户流水信息等事件也显示了个人信息保护力度有待加强。金融机构在获取信息和使用信息前需要征得信息权利人的同意。金融机构在处理使用用户信息时,必须采用合法方式,并且不得过度使用用户信息,超过必要限度。金融机构不得泄露和篡改用户的信息,金融机构和员工负有信息保密的义务。只有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才能加强金融市场交易安全,防范金融风险,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用户信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损害用户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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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金融法治存在挑战、问题和解决方法


  

虽然我国已经基本建成了金融法治体系,但是依然面临新的挑战和问题。

(一)存在的挑战

1.金融创新的挑战

在金融领域,创新推动着金融业态和格局的不断变化,也支持着相关技术的快速进步。近年来,区块链、金融云、大数据风控、智能客服等不断涌现的各种创新,充分反映了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发展对于金融创新的客观需要。金融科技可能成为国际金融竞争的重要领域。因此,需要秉持开放包容的心态服务金融创新业务的健康发展。

2.金融风险的挑战

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稳定有利于经济的平稳发展。今年新冠疫情严重,金融领域出现重大挑战,金融机构坏账增加,影子银行、不良资产、地方债务等风险加大。因此需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的稳定发展。

3.市场自身的挑战

金融市场是竞争激烈的市场,只有加强竞争才能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但是市场自身又是有缺陷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不够完善。金融市场充分竞争,优胜劣汰,才能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保证金融投资者获得更好权益。

(二)存在的问题

1.金融法律体系不完善

民法典的修订编撰对于金融市场、金融法治具有重大影响。然而民法典毕竟是民商事法律,其对金融法治规定不够详实,还需要具体多样的金融法律予以补充。但是目前我国还存在金融相关领域的立法空白,配套的法规不足的问题。

2.行政主导立法,且对执法机构授权过多

金融立法过程中,行政主管机关权力过大,参与过深,导致金融立法具有严重的部门化倾向,立法授权性规则和兜底条款给行政主管机关很大的自主权,导致金融市场规则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受政策影响较大,缺乏稳定性和统一性。

3.对于金融投资者、消费者保护力度不足

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与金融机构实力差距较大,地位相对不平等。法律和执法机构对于金融机构的保护力度比保护投资者的力度大。甚至出现执法机构以金融稳定、金融安全的名义,侵害金融投资者的合法财产权利。执法机关对于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较轻,往往是行政处罚,怠于启动刑事责任。金融机构容易推卸责任,逃避处罚。

(三)解决方法

1.科学立法,健全金融法律体系

金融立法需要加强科学规划,顶层设计,通过修订整合,查漏补缺填补法律空白。民主立法,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建言献策,草案及时公开征求意见,提高立法质量。建立健全立法质量与效果评价制度,通过立法评估、执法评估等方式,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修改完善。

2.健全金融监管体系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是“一委”“一行”“两会”“一局”的监管模式。各机构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执法,提高执法队伍能力,强化合作,防止相互推诿,对于失职失策的行为要严肃问责。

3.普及守法,加强金融法制宣传

加强金融法治知识宣传,对于金融投资者和其他弱势群体,提高其金融欺诈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加强金融机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保障金融投资者的权益。加强投资者保护力度,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特别要建立金融纠纷相关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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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法典对建立统一金融法典的影响


  

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对于我国金融市场具有一定影响,但是民法典并不能解决金融市场的所有问题。我国金融法治化的进程,仅靠民法典和各单行金融法规是不够的。民法典侧重调整于平等主体的民商事关系,对于复杂多变的金融关系是远远不够的。但是民法法典化的成功推进,对于金融法领域确立统一适用的金融法法典提供了经验。

金融法典化有利于提高法律的系统化程度,促进金融法治体系的现代化。纵观世界,其他国家具有金融法典化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如日本施行《金融商品交易法》。日本颁布《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根源在于《日本民法典》不能满足高速变化的资本市场环境,从而试图在金融相关法律制度方面进行结构性变革。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将数量庞杂的金融法律规范清理后集中在一个法律文件中,从而在放松管制的基础上重新整合了美国的金融法律体系。这也是一部划时代的金融法典。韩国2007年通过的《金融投资服务与资本市场法》将金融法的法典化推向了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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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总结


  

总之,在金融法领域,我国应制定一部综合性的金融法典,这既有国际金融立法的经验,我国又具有一定的金融立法规模基础,再加上民法法典化的示范效应,我国应尽早将金融法典化提上立法计划表,推动中国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根本性改革,推动中国金融法治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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