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案一
操作方式:转让股东首先以高价转让少部分份额的股权,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将会放弃优先购买权,受让人具有股东资格后,再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因为第二次签订不需要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可以直接完成剩余股权的转让。
简要分析:这种操作方式在实质上剥夺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两次股权转让价格太过悬殊,第一次价格的抬高以及后续股权转让价格的降低让其他股东和法官一眼就可以看出来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是为了规避了《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赋予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使得《公司法》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名存实亡。但如果转让股东利用公司其他股东事先不知道转让股东的真实目的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在第一次同意转让股东转让股权后,转让股东便直接将股权转移给受让股东,这种情形需要再讨论,个人认为是合法有效的。
此种方案可以从以下几方分别考虑:(1)注意己方的恶意。分批出让股权时,首期不能以极高的价格出让,但可以以相对较高的价格出让,使得第一次与之后的股权转让价格不要过于悬殊,而且剩余股权转让与首期股权转让之间要有一段相对较长的时间。还有就是,对于股权转让的通知,必须明确具体,要包括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2)对原股东来讲,若发现转让股东采用此种方法,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诉请合同无效,但是必须举证证明存在恶意串通,否则难以获得最终胜诉。(3)对于公司外部受让方来讲,在购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时,需要仔细审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已经明确放弃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并且要求转让股东出具其他股东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函,为了防止转让股东伪造,自己无法受让股权,所以还需要转让股东约定相关的违约责任。相关案例是:(2015)浙杭商终字第1247号。

方案二
操作方式:公司内部股东代股东之外的实际收购方以股东名义收购其他内部股东股权。
简要分析:此种方法形式上为股权的内部转让,实际上是向股东外部转让股权,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为。各方具有的风险:1、被委托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可能因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被认定为无效,导致不能取得股权。2、实际收购方与被委托股东签订的委托协议不能保证其获得股权,而且收购方的姓名不能登记于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簿,公司其他股东也很难认可。好处在于其他股东一般情况下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收购方与受托股东之间具有委托收购事实。

简要分析:通过曲线救国,达到最终的目的,此种策略风险最低,但是操作过程中必须注意此种策略的满足条件即公司设立之初的章程规定,或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满足公司法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规定,与此同时,如果章程有特殊规定的,修改的过程也是必须满足公司章程的规定。
方案四
操作方式:受让方通过公司的增资成为新股东,从而受让股权。
简要分析:使用此种方法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转让股东在公司占较大股权比例,能够顺利做出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主要的风险在于其他股东可能以恶意增资起诉,导致决议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因此做出增资的股东会决议必须程序合法,增资对公司的业务以及财务具有较大影响。


2012年末中国两大民营地产巨头复星集团与 SOHO 中国就“北外滩地王”所在项目公司的股东权益之争夺(以下简称“复星-SOHO 案”)就引发商界、学界对于“优先购买权”法定边界的激烈争论。
在本案中,复星集团认为: 依据各方于合资之前签署的《合作投资协议》和《合作协议》,各初始投资方已经约定只有经过对方书面同意,才能进行权利义务转让,而且复星集团作为合资公司的存续股东可享有《公司法》第72条项下的优先购买权,在没有取得复星集团同意的情况下,SOHO 中国通过受让顶层公司100%股权而间接持有合资公司50%权益的行为应属无效转让,复星集团有权对SOHO中国受让顶层公司股权的行为行使优先购买权。一审法院支持了复星集团的主要观点,认为:“有限公司的稳定性决定了公司的发展,也决定了公司股东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实现。股东优先购买权具有法定性、专属性,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和期待权。被告之间关于股权交易的实质,属于明显规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3项规定之无效情形,应当依法确认为无效,从而将复星集团对合资公司所享有的法定优先购买权自动‘穿透’适用于合资公司顶层公司的股权变动。”一审判决作出后,支持者认为法院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充分运用和合理阐释,有效地保护了股东方的优先认购权,判决具有里程碑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后续案例和法条改进提供参考;反对者则认为判决混淆了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和项目的控制权,对《公司法》突破太大,动摇了现行法条的基础。上述判决明显承认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具有穿透性。

结语:
通过合理设计股权转让流程,可以避免低级失误造成的不利局面,帮助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达成合作协议。与此同时,我们可以通过这些方法和操作方案反向发现涉诉股权转让的主要问题,在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从哪些方面来寻求思路与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