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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律师》 I 论国有企业股权转让

发布时间:2021-01-26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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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想要脱离企业、脱离股东的身份,必须要经过的一条道路即为股权转让。不同的公司类型,转让股权的方式也各有不同,其中最需要特别注意的当属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

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支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条的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有企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特殊性。


一、国有企业转让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非公开协议转让:一些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经国资部门批准后,直接签订协议进行转让。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第二种,在产权交易所进行股权转让:除非公开协议转让以外的国有参股企业股权转让必须经过产权交易所进行转让。第一种转让方式是国有企业股份转让当中的特殊情况,第二种情况是较为常态的方式。


二、国有企业转让股权的流程



经过产权交易所进行的股权转让有一些必经程序:

第一,企业内部需要做好交易前准备。首先,通过企业内部其他股东的同意,形成持股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决议文件。向股东以外人员转让的,要取得持股公司的股东的过半数同意,文件内容上应明确持股公司其他股东要不要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同意股权向第三人转让。其次,形成可行性研究或转让方案,并取得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方案中应该尽量明确的表明,转让股权的持有公司的现状及转让方的现状,还要明确国有资产转让对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有利因素,写明具体转让方案内容。将形成的可行性研究或转让方案向同级国资委报批审核,取得国资委批准。如果要转让持股企业的全部国有股权的,还要取得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委托第三方。首先,委托第三方审计完成清产核资。国有股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或转让方案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持股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 此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国资委的认可。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基础价格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才能继续进行。

第三,进场交易。首先,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产权转让 。按照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公告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转让方应当将股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在申请时,企业应明确列明转让内容及条件,因转让公告期间不得擅自更改。企业可明确产权转让公告的期限,第一次信息公告的时间不得低于20个工作日,第一次结算后可办理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延期,不延期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止,转让交易至此终结。然后,完成挂牌竞价转让,签订协议。 明确转让协议内容,约定转让款项期限,股权转让价款约定期限应当自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一次性付清。如果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支付方式。企业也可以申请受让方分期付清,但应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在合同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交付首付款,首付款的金额不少于总价款的30%,余款必须在一年内付清并应支付利息,分期付款的受让方需要提供担保。

第四,变更登记。股权转让成功后,需要进行股权变更登记这个程序,起到向国资委报备以及向社会公示的作用。


三、相关案例



本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报案例《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参加了金槌商品拍卖有限公司的拍卖会,在该拍卖会上,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拍得了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董事会形式委托第三人上海水务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代为处置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985320股国有法人股。拍卖成交以后,第三人金槌商品拍卖有限公司出具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分两次向金槌拍卖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2654492元,并与上海水务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光大银行法人股股权转让协议》。

但在此之后,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拒绝履行签订的协议,并在2007年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送了中止变更函,使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无法获得股权,也不能取得股东身份。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水务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发函要求尽快办理股权变更申请,其不配合。因此,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其履行《光大银行法人股股权转让协议》,将股权转让给巴菲特公司。

被告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并对本诉进行答辩称:第一,被告从未授权第三人上海水务公司拍卖被告持有的光大银行股权,也未与原告巴菲特公司订立过股权转让协议。被告没有义务履行原告与上海水务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原告依据该协议向被告主张权利没有依据。第二,原告在明知上海水务公司无权处分被告股权的情况下参与拍卖,属于恶意竞买。第三,讼争的光大银行法人股系国有资产,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转让国有产权应当履行审批、评估程序,并且按规定进入产权交易场所交易。本次股权转让的过程不符合上述有关规定,转让行为不合法。第四,第三人金槌拍卖公司没有国有股权拍卖资格,且在拍卖公告的期限方面不符合有关规定,其拍卖行为有重大瑕疵。综上所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上海水务公司签订的《光大银行法人股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为:一、第三人上海水务公司是否取得被告自来水公司对讼争股权转让的授权,以及自来水公司与讼争股权转让协议的关系;二、上海水务公司转让讼争股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程序和方式,上海水务公司与原告巴菲特公司的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

针对一审的争议的第一个焦点,本案所争议的董事会决议,虽然未标明为“授权委托书”,但其内容已体现出授权委托的意思表示,符合授权委托的基本要素。尽管自来水公司在授权时未以“授权委托书”形式出现,但自来水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无论在程序还是内容方面,均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况且,自来水公司在事后的函件中承认曾委托上海水务公司办理股权变更事宜。依法应认定自来水公司已全权委托上海水务公司办理转让讼争股权的事宜。

针对一审的第二个焦点,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讼争股权的性质为国有法人股,其无疑是属于企业国有资产的范畴。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制定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企业未按照上述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而是进行场外交易的,其交易行为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认定其交易行为无效。

故判决:

一、确认原告巴菲特公司与第三人上海水务公司于2007年2月12日签订的《光大银行法人股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二、对原告巴菲特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巴菲特投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案涉及到的问题就是如何转让国有资产是有效的,何为真正的“进场交易”。交易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什么细节,才不会导致交易无效。


四、关于优先购买权



国有股权进场交易,股东可依法行使《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未就进场交易情形下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及流程作出详细的规定,产权交易所具有相关规则的,可参照适用,如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就制作了《股权转让项目中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操作办法(试行)》。但需注意产权交易所的规则并非法律法规,在与《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不冲突的情形下方可参照使用;此外,如标的企业章程另有约定的,也可优先于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以《股权转让项目中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操作办法(试行)》为例,将进场交易时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涉及的部分问题概括如下:

1.如何通知其他股东

转让方在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之前,应就股权转让事项等按《公司法》和标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或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第二部分“标的企业简况”的“重要信息披露”一栏中,必须填写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信息。其他股东不放弃行权的,转让方应在“其他披露的内容”一栏中披露并提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其他股东主张行权的,应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间,向联交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受让;

(二)如项目形成竞价,将采用的竞价方式等。

2.以什么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

根据《股权转让项目中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操作办法(试行)(沪联产交[2011]021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第五条的规定:

(一)由普通竞买人首先进行一次报价、多次报价、网络动态报价或其他公开竞价方式,并将该竞价中的最后报价作为行权价格;

(二)以普通竞买人的竞买方式参与多次报价,以此行权;

(三)参与多次报价或拍卖,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关于在拍卖中行权的规定行权。

3.如何确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根据《股权转让项目中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操作办法(试行)(沪联产交[2011]021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规定, 转让方应在转让信息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转让的股权已在联交所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转让程序按照联交所的交易规则操作;

(二)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起止期限;

(三)其他股东主张行权的,应当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间,向联交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受让;

(四)其他股东可登录联交所网站查询转让信息公告的详细内容等。

转让方应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之前向联交所递交上述书面通知的证明材料。

4.如何组织交易竞价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该意向受让方为其他股东的,该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应在联交所组织下进行报价,该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包括一个及以上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的,一般应采用一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联交所允许也可采用多次报价、网络动态报价、拍卖,或其他公开竞价方式。 

采用竞价方式交易的,其他股东竞买人应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效的《竞买文件》,在《竞买文件》中承诺接受《竞价方案》约定的交易条件,并对《竞价方案》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为保证其他股东竞买人充分知晓行权价格形成过程,以保障其优先权的正常行使,竞价方式采用一次报价、多次报价、多次报价与一次报价相结合的竞价方式的,其他股东竞买人无须参与报价,但应当到场。报价结束后,普通竞买人中的最后报价即为其他股东竞买人的行权价格。采用多次报价与一次报价相结合的竞价方式的,由普通竞买人首先进行多次报价,应价时间截止后,允许最高报价的普通竞买人以其最高报价为底价再做一次报价,并以该一次报价(最后报价)作为其他股东竞买人的行权价格。其他股东竞买人以普通竞买人的竞买方式参与多次报价的,该其他股东竞买人与普通竞买人按照现行多次报价规则同等参与报价。该其他股东竞买人应提交书面承诺,承诺其与普通竞买人按照现行多次报价规则同等参与竞价。


五、结语



国有资产一般都涉及到民生大事,就其本身来说就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转让其资产时当然要小心应对,不论是从交易前的审核阶段来说还是从“进场交易”这一特殊性来说,都有其需要规避法律风险之处,除了上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布的条文,北京产权交易所也发布过优先购买权相关规定的条文,可以比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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