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我们了解到企业破产原因,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那么,怎样确定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该如何交纳?本期,让我们探讨破产案件的管辖和诉讼费用。
一、破产管辖
(一)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级别管辖
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主要考虑企业在哪一级工商部门注册。县、县级市或区一级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破产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三)破产申请受理不改变既有程序管辖
《企业破产法》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该条文表明了破产申请受理不改变既有程序管辖。既有程序的管辖由立案受理相关争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相关的程序规则确定,破产申请受理仅产生中止既有程序进行的效力,即在破产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之后,既有程序继续审理。
(四)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民事诉讼由破产法院集中管辖
《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法院集中管辖的目的在于促进司法统一并提高审判效率。从理论上来讲,破产法属于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对与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破产法的适用优先于民事诉讼法;对破产企业在法院破产案件受理后发生的民事诉讼,破产法院的管辖权将优先于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具体来讲,破产法院对与破产企业有关争议的集中管辖,将不再受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规定的约束,同样也不再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包括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则。
二、诉讼费用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主要包括破产案件本身的申请费、破产案件本身的其他诉讼费用以及在破产程序中发生的涉及破产财产的其他案件的诉讼费用等三大类。
破产案件本身的申请费是指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破产应交纳的费用,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破产案件本身的其他诉讼费用具体包括公告费、鉴定费、勘验费、财产保全费、证据保全费、调查费和法院认为的其他费用等。涉及的其他案件的诉讼费用主要指管理人为收回破产财产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及进行其他法律程序以及以破产企业名义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诉讼费用,属于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法条链接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八条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四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四条第六项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十二条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本期,我们知晓了破产案件的管辖和诉讼费用,下期我们共同来学习破产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