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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曼谈破产】第五期丨 执行转破产

发布时间:2020-07-15 14:04

执行转破产具有什么意义?

执行转破产应符合哪些条件?

怎样确定执行转破产的管辖法院?

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如何衔接?

让我们带着上述问题,走进本期执行转破产。

一、执行转破产的意义

        执行转破产,即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的,将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判部门审查,以此启动破产程序的制度。2017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执行转破产的相关问题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指出: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有利于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有利于完善司法工作机制,有利于化解执行积案。

        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要完善执行与破产工作的有序衔接,推动解决“执行难”。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是全面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有力抓手,也是破解“执行难”的重要举措。全国各级法院要深刻认识执行转破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大力推动符合破产条件的执行案件,包括执行不能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充分发挥破产程序的制度价值。

、执行转破产的条件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二)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9条指出: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执行转破产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二)级别管辖

        在级别管辖上,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一)决定程序

        执行转破产由法院执行部门启动。承办人认为执行案件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应提出审查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同意后,由执行法院院长签署移送决定。在移送之前,应当询问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意见,在有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启动该程序。如果双方均不同意移送且无人申请破产,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6条的规定处理,即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二)移送程序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向受移送法院移送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的书面材料;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执行法院已分配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被执行人债务清单等材料。

        执行法院与受移送法院应加强移送环节的协调配合。执行法院移送案件时,应当确保材料完备,内容、形式符合规定。受移送法院应当认真审核并及时反馈意见,不得无故不予接收或暂缓立案。

(三)审查受理程序

        受移送法院的破产审判部门接收移送材料后,应对案件是否具备移送条件进行审查,并于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裁定作出后,应当在5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并送交执行法院。

        如果裁定受理破产案件,执行法院应于7日内将被执行人财产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如果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执行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而应恢复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即进入一般的破产申请启动程序。

法条链接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4.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加强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关事宜的告知和征询工作。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且无人申请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执行部门应严格遵守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内部决定程序。承办人认为执行案件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应提出审查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同意后,由执行法院院长签署移送决定。

10.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向受移送法院移送下列材料:

(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

(2)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的书面材料;

(3)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4)执行法院已分配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5)被执行人债务清单;

(6)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13.受移送法院的破产审判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受移送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在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并送交执行法院。

16.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应当于七日内将已经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财产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

19.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为由,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条链接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三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法条链接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89.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法条链接四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41.执行转破产案件的移送和接收。执行法院与受移送法院应加强移送环节的协调配合,提升工作实效。执行法院移送案件时,应当确保材料完备,内容、形式符合规定。受移送法院应当认真审核并及时反馈意见,不得无故不予接收或暂缓立案。

本期,我们了解到执行转破产的意义、条件、管辖法院、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下期我们来探讨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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