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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曼谈破产】第六期丨 破产管理人

发布时间:2020-07-15 14:03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破产管理人在执业过程中有哪些风险警示?管理人应履行哪些职责?如何认识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

一、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警示

1.破产管理人被诉第一案:律所被索赔400万

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近两年后,被债权人诉至法庭。这起罕见的破产管理人被诉案,被开封中院受理,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被索赔400万元(暂定金额)。这也是目前首例走入公众视野的管理人被诉案件。业界认为,在当前处置“僵尸企业”和企业破产重整的关键时期,本案足以警示破产管理人。(来源:中国经营网2018年6月12日)

2. 破产管理人不出庭不答辩,官司败诉后遭索赔12.6亿

广州一家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法院指定了一家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但该律师事务所负责该案的律师“不出庭、不答辩、不上诉”,案件最终败诉。日前,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法院起诉破产管理人,认为其未尽责履行职务导致案件败诉,应赔偿案件败诉带来的超12.6亿元损失。该案或为迄今以来我国律师遭索赔金额最大的案件。(来源:羊城晚报2019年12月25日A04G版)

上述案件对破产管理人提出警示:破产管理人要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避免执业风险。

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要勤勉尽责,依破产法规定履行职务,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全面接管破产企业;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代表破产人进行必要的民事及其他活动;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处理、变价和分配;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等。具体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

        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是对破产管理人的高风险职业设立的责任保险,它是以被保险人破产管理人依法应当对遭受损失的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种类。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4条确立了个人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8条也明确要求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执业责任保险证明。

        去年,北京破产法庭受理的一起破产清算案中,引入了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据悉,这是北京全市法院首次在破产案件中引入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对于健全管理人履职保障监督体系,完善破产程序利益平衡保护机制,构建“立审执破”一体化工作格局,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具有积极意义。(来源:北青网2019年5月29日)

      《企业破产法》第130条规定了管理人违反勤勉忠实义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建立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借助市场力量有效分散管理人正当执业风险,激发管理人履职的内生动力,提升管理人的能动性和工作效能,并利用免责条款约束管理人依法履责,对于健全完善多层次、全周期、市场化的管理人履职保障和监督体系,提高管理人队伍的执业水平具有促进作用。此外,该保险制度能够有效落实管理人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填补利益相关方的财产损失,对于进一步强化破产程序的风险化解能力,形成破产程序多元利益平衡保护机制具有重要价值。

法条链接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条 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第八条 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执业年限证明;

(二)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同意其担任管理人的函件;

(三)业务专长及相关业绩材料;

(四)执业责任保险证明;

(五)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六)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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